2.背書轉讓,用財務會計術語來說,是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並做必要記錄為目的而作出的附屬票據行為。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時,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因此,為了轉讓票據權利,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便箋條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名的,屬於背書轉讓。背書轉讓壹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轉讓、票據權利證明、票據責任保證等背書效力。通常在票據背面預先印有若幹背書欄,註明表明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語句,並留有空白,供背書人背書時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填寫。壹般來說,票據法不限制背書數量。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在票據上貼“便利貼”進行背書。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名,並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匯票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還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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