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據:
1.《社會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壹)侵犯他人財產的;
(壹)盜竊、騙取或者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哄搶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
(三)勒索公私財物;
(4)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2.《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
④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