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效果來看,兩者沒有區別。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擔保條款。保證的法律責任如下:(1)保證人的責任。在壹般保證貸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是代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壹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2)抵押人的責任。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將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人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3)出質人的責任。質押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日期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押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或者兌現、轉讓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出質人喪失對質押財產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或喪失債權、股東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