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攤余成本等於其賬面價值,但有兩種特殊情況:
(1)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只是公允價值暫時下降,因此在計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時,無需考慮公允價值變動明細賬戶的金額。此時攤余成本不等於賬面價值。
②貸款。攤余成本不等於已計提損失準備的貸款的賬面價值,因為其攤余成本應加上應收利息。
根據新準則第32條和第33條,符合第33條要求的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及金融負債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後續計量,並以攤余成本計量。攤余成本的公式為:攤余成本=初始確認金額-已償還本金-累計攤銷金額-減值損失(或不可收回金額)。實際利率的公式為:實際利率=將未來合同現金流量轉換為初始確認金額的利率。
在計算實際利率時,應根據支付利息的次數和本息的現金流量進行貼現,即“債券面值+債券溢價(或減去債券折價)=到期應收債券本金的貼現值+每期收取的債券利息的貼現值”,可采用“插入法”計算。
初始攤余成本為取得債券的實際成本=購買價格+相關費用。所謂實際利率是到期收益率,用於貼現債券在有效期內的現金流,使貼現後的現值總額等於獲得債券的實際成本(即初始攤余成本)。收到的債券利息的會計處理是投資收益的確認金額等於初始攤余成本乘以實際利率,確認的投資收益與實際收到的利息之間的差額為對初始攤余成本的調整金額。如果調整為正,攤余成本將增加;如果調整為負,攤余成本將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