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限購令細則第七條,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對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以及能夠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兩年在本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1年以上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家庭,暫時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已在本市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兩年內不能提供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的,暫停向其出售住房。違反規定購買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擴展數據:
自2016 165438+29 10月居民家庭購買首套住房(即家庭名下在上海無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並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5%。
已在上海擁有1套住房或在上海無房但有住房貸款記錄(含商業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70%。
百度百科-上海限購令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