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領、補領身份證可到戶籍派出所領取。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經審核發放的證明信息後,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驗證和發放,申請人憑證明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明。換發證書的,在取得新證書時,應當交回原證書。
身份證到期流程:
居民身份證補領流程如下:
1.申請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其監護人申領居民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登記表;
4.申請人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上簽字確認,繳納證件費用,並領取居民身份證回執和費用收據;
5.30個工作日以後,本人攜帶身份證領取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並申請提速辦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郵政快遞送達指定地點。
身份證到期需要的材料:
1.身份證到期或損壞時換領。學生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學生證原件,填寫居民身份證受理登記表;
2.更換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綜上,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