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積金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每年實際還款本息額,在貸款期限內、貸款本息未完全清償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首次提取時間為首次歸還貸款之日起壹年後,以後每次提取時間間隔壹年以上,且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償還貸款本息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
(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
(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
(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
(十壹)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