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放貸款是違法的行為。
私自放貸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個人或組織擅自從事貸款業務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了金融監管規定,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並可能對借款人和貸款機構造成風險和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貸款業務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如果個人或組織未經許可或授權擅自從事貸款業務,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
綜上所述:
私自放貸是違法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監管規定,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並可能對借款人和貸款機構造成風險和損失。因此,個人或組織在從事貸款業務時,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確保合法合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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