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應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條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不能確定。貸款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貸款時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滿壹年的,在歸還貸款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