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備案範圍。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管理的私募基金應當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法律客觀性:
《私募基金備案須知》第二條私募投資基金不得進行出借(存放)活動。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質的募集和投資活動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範圍:1、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貸(存)和貸款業務,或者直接投資於金融機構信貸資產;2.從事正規、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從事上述活動;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設立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貸(存款)活動,基金收益未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績或收益掛鉤;4.投資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中提到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的業務的資產、股權或收益(用益)權,如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5.通過投資合夥企業、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