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貸款詐騙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又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在現代社會,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資金需求的不斷增加,貸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僅通過發放貸款參與企業的流動資金周轉,而且支持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和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生產的發展。同時,它們也促進了商品的流通,促進了科學、技術、文化和衛生的發展。與此同時,隨著我國貸款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騙貸違法犯罪活動也應運而生,並愈演愈烈。騙貸行為不僅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也必然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的貸款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破壞我國金融秩序的穩定。因此,騙貸行為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和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比普通詐騙對社會的危害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