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抵押,俗稱“二次抵押”,是指將市場價值大於抵押債務余額的房產進行再抵押,既能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又能打開房產“二次抵押”的大門。住房本身是房地產,而不是貨幣。利用相關金融貸款政策盤活資產,有利於優化資產。《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是,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法律可及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同壹房地產抵押後,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余額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該余額。上述法律規定表明,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余額的二次抵押是法律賦予抵押人的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剝奪。同煤相關金融高管表示,從法律上講,是否允許抵押人辦理房產余額二次抵押首先是壹個嚴肅的法律問題,涉及是否尊重抵押人的財產權以及是否依法管理。如果銀行在房地產抵押合同中對二次抵押作出限制性條款,或為二次抵押設定先決條件,例如,二次抵押必須首先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才能辦理等。,它們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霸王條款,本質上剝奪了抵押人的財產權。壹些城市已經成功地進行了實踐。平安金融和通美金融都可以申請運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壹十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處置。但是,抵押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法律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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