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村民以戶為單位申請使用宅基地,每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家庭成員。農村建設用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家庭的代表,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份額分割。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要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個人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不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不可能形成死者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不是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