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用體系是根據居民家庭收入和資產情況、已發生的貸款和還款情況、信用透支情況、發生不良信用時的處罰和訴訟情況等對個人信用等級進行評估,並隨時記錄存檔,以便個人信用的提供者決定是否提供信用或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
反映個人信用狀況有兩種形式,即個人信用報告和信用評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人信用制度非常重要。個人更重要的是有效使用信貸產品,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
擴展數據:
根據《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在辦理下列業務時,可以從個人信用數據庫中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壹)審核個人貸款申請;
(二)審核個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的申請;
(三)審查作為擔保人的個人;
(四)管理已發放個人信貸的貸後風險;
(五)接受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申請或作為擔保人,需要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和出資人的信用狀況。
第十三條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外,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應當取得被查詢人的書面授權。在貸款、信用卡、準信用卡、擔保申請書中增加相應條款,可以獲得書面授權。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查詢個人信用報告,應當制定貸後風險管理的內部授權制度和查詢管理流程。
第十五條信用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個人申請有償提供自己的信用報告。
征信服務中心應當制定相應的處理程序,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核實。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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