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到底多少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但是由於2010年立案追訴標準的修改,數額較大的標準已經調整為2萬元)。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而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是: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