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售貸款,如對自然人和小企業的貸款,主要根據貸款逾期時間的長短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和農村小微企業的貸款可以按照信用等級和擔保情況進行分類。
(3)同壹筆貸款不得拆分分類。
(4)下列貸款至少應列為關註類:①雖然本息未逾期,但借款人涉嫌通過合並、重組、分立等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2)借新還舊,或者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③改變貸款用途。(4)本金或利息逾期。⑤同壹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發放的貸款。
(5)下列貸款至少應劃分為子類別:①貸款逾期(含展期後)壹定期限的,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2)借款人以合並、分立等方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利息逾期。
(6)需要重組的貸款至少應劃分為子類別。重組貸款是指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償還,銀行調整借款合同還款條款的貸款。重組貸款(以下簡稱重組貸款)仍逾期或借款人仍無力償還貸款的,至少應列為可疑類。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提高重組貸款的分類等級。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對貸款進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