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的全部座位或者超過其他動車組列車的壹等座。可以對違背諾言的人采取的行動: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從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通報失信情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