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證付款的條件下,開證銀行是第壹付款人。故信用證付款是壹種銀行信用。
2、信用證是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壹種自足的文件。
3、信用證項下付款是壹種單據的買賣:出口商交貨後提出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證壹致,單單壹致”,銀行就保證向出口商支付貨款。進口商付款後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壹、信用證是什麽?
信用證是指在國內經濟貿易活動中,銀行依照購銷合同中的購貨方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進行支付的付款承諾。根據買賣雙方所涉及的信用證業務環節,可劃分為買方信用證和賣方信用證。
:二、信用證支付的壹般程序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壹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三、信用證主要服務功能包括什麽?
1、國內信用證屬於表外業務,有利於減少買方的資金占用。
2、買方可以采用延期信用證結算,或可申請買方押匯等融資業務,緩解流動資金不足的壓力。
3、賣方憑收到的國內信用證,可以向銀行申請國內信用證打包貸款等融資業務,加速資金周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