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本人執行的貸款
由於網絡時代的到來,我們的個人信息被暴露在網上。有的不法分子就會利用我們的身份信息來貸款。如果出現這種“被貸款”的情況,只要能證明當事人沒有進行過貸款申請行為,也沒有收到過款項,就不用還貸款。如果征信報告上出現逾期記錄也可以提出異議,和銀行說明情況將其取消。
二、借款主體不明確
借款機構必須要有人行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者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登記。如果銀行放款,是不可以向該銀行的相關人員發放信用貸款的,否則視為無效貸款,這種情況下也不用還錢。
三、貸款合同內容描述不明確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7條、《借款合同》條例第6條均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用途、金額、利潤、還款期限、方式、違規責任等內容。如果違反上述內容,合同無效,不用還款。
四、簽署合同,實際並未放出貸款
如果與貸款機構簽定/了合同,但卻沒有收到錢,在這種情況下,這種合同無效,無需還款。
五、無效代理人簽訂的貸款合同
壹般貸款簽訂合同都是需要本人到場簽署的,如果借款人無法到場由代理人代為簽署協議。但是如果代理人無權代理或者代理人濫用職權簽署協議,那麽貸款無效,也是不用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