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壹條規定,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
(壹)應稅憑證的復印件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無息或貼息貸款合同、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簽訂的貸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產權所有人作為贈與政府、學校和社會福利機構而訂立的產權轉讓書,免征印花稅;
(五)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取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6)對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轉讓或出租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