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前12個月在本市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因單位原因中斷繳存的,應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申請貸款時前3個月(含)按月足額繳存;申請貸款時前12個月內連續中斷繳存未超過3個月(含)、累計中斷繳存未超過5個月(含)且辦理補繳的。
2.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時公積金賬戶余額應不少於最近12個月的繳存額。
3.借款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中截至申請貸款時前兩年內個人貸款最高逾期期數不超過3期(含)、累計逾期次數不超過6次(含);因銀行管理等非借款申請人個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計算在內。
4.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本人及其配偶已辦理過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結清滿壹年以上。
來源出處:/fwt/zffw_386/gzj/dk/201404/t20140418_64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