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應征入伍,提高征兵質量,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教育財政部關於做好高校畢業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總參謀部教發〔2009〕6號)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2009年起,國家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畢業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予以補償。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須首先用於償還助學貸款本金及其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經批準設置和實施高等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的全日制公辦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高校畢業生,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院校)全日制畢業生、上述院校的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享受過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托生、國防生、高校畢業生和部隊招收的幹部,以及從高校畢業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參軍入伍的高校畢業生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