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條 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類)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時屬於正常繳存狀態;
(二)申請人、***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作為***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申請人和***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計算;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本條第壹款規定中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