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利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越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或者數額較大的行為。行為人通過詐騙手段非法獲取資金,導致大量資金無法返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卻騙取大量資金;
(二)非法獲取資金後潛逃的;
(三)隨意騙取資金的;
(四)利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進行虛假破產、虛假破產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