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綠色建築的評價以建築群體或單體建築為對象。對單體建築進行評價時,所有與室外環境有關的指標均以該建築所處環境的評價結果為準。
綠色建築的評價可以分為設計階段的評價和竣工後的評價。評價指標體系分為居住建築評價指標體系和公共建築評價指標體系。
新建、擴建、改建居住建築或公共建築的設計階段評價,應在其施工圖設計完成後進行。
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建築或公共建築,應在投入使用壹年後進行評估。
申請人應當對建築全生命周期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合理確定建築規模,選擇適宜的建築技術、設備和材料,並提交相應的分析報告。
申請人應根據本規範的相關要求對規劃、設計、施工和調試過程進行控制,並提交相關文件。
綠色建築的評價與分級
綠色建築評價指標體系由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和運行管理六個指標組成。每類指標包括控制項和分值項。控制項是綠色建築的必要條件,評分項是綠色建築評分的可選條件,每個評分項為1。
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采取創新措施,大大超過相應指標要求,或達到合理指標但具有顯著降低成本或提高工作效率的優勢,或首次在深圳同類項目中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或首次將成熟技術按非常規方法應用於建設和運營,可獲得創新點。各創新項得分為1。創新點總分不得超過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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