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結算等金融業務以及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和返還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