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賣方應配合買方申請貸款(銀行評估和貸款審批);
3.買賣雙方在地稅繳稅(買賣雙方同時在場);
4.買賣雙方到各自所在區域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買賣雙方須同時到場);
現房銷售準備材料: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房屋所有人空白);
(5)國有土地使用證(全部房產或有土地證的房屋);
(6)劃撥土地(全部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七)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房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審批的房屋轉賣的,不再提交;
(八)外國駐華使領館購買房屋的,應當提交外交部的批準文件。
貸款申請準備材料:
買家: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
2.買賣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正本(2份);
3.夫妻雙方收入證明(含加蓋公章並通過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借款人提供學歷證明(大專以上);
5.如果離婚,需要離婚證;如果是喪偶,需要提供喪偶證明;
6.外省市居民購房需提供暫住證原件;
7、近半年的流水等資產。
賣方: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復印件(含購房協議原件);如果離婚,需要離婚證和財產判決書;喪偶的,需要提供喪偶證明和遺產繼承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