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職人員無力償還過多債務的處理方法如下:
(1)暫時不能償還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償還、延期償還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長借款期限或減少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麽訴訟結束後,就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另壹方不同意展期或減債的,法院不予支持,將限期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有償還能力但拒絕支付的,債權人遇到流動資金不足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4條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同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二、不還債會有什麽後果?
1.在個人信用中留下不良信用記錄,直接影響借款人以後貸款;
2.懲罰性利息。在原有貸款負擔的基礎上增加罰息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