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
(1)債務人為在境內註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2)債權人為在境內註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3)擔保標的為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4)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未經批準,境內機構不得超出上述範圍辦理外保內貸業務。
2、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3、業務登記。
辦理境內債務人從事外保內貸業務,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內金融機構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系統集中報送外保內貸業務數據。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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