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借款人申請或授權,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及其他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因當地條件暫時無法提供家庭住房登記查詢結果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實際套數的書面信用擔保。貸款人核實信用擔保虛假的,應當記入不良記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含)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壹)借款人首次申請貸款購房,其家庭已在擬購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登記壹套(含)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用貸款購買壹套(或多套)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3)貸款人通過查詢信用記錄、當面測試、面談(必要時進行家訪)等形式的盡職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擁有壹套(及以上)住房。
上海二套房政策認定標準:
貸款人對借款人執行第二種(或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壹是在擬購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中,家庭已登記壹套(含)以上完整住房;
二是借款人已使用貸款購買壹套(含)以上住房;
三是通過盡職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經擁有壹套(或以上)住房,即“認房又認貸調查”。
同時規定“具備查詢條件的城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房屋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