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綜上所述,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的順序和優先權沒有限制。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