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六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經申請可以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間不少於六個月,且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時間不少於兩年;
(三)所購房屋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建築設計標準;
(四)購房首付款金額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有相對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6)不存在金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未償債務。
前款第(三)項的建築設計標準和第(四)項規定的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每筆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最長不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或退職時間後5年。
* * *同壹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20年,最年輕的壹個退休或法定退休後最長不超過5年。
借款人申請期限短於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的,貸款期限以申請期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