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商業銀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取得的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匯兌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等。
⑴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商業銀行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利息收入,包括各種貸款(包括銀團貸款、貿易融資、貼現和轉貼現貸款、約定透支、信用卡透支和墊款等)的利息收入。)、與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中央銀行和同業)的資本交易以及買入金融資產進行轉售等。
㈡手續費和傭金收入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是商業銀行按照收入準則確認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包括辦理結算業務、咨詢業務、擔保業務、托管代理業務以及委托貸款和投資業務取得的手續費及傭金。
㈢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商業銀行根據收入準則確認的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租賃固定資產、租賃無形資產、接收和放置貴金屬等收入。
⑷匯兌收益
匯兌收益是指商業銀行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而產生的收益。
(5)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指商業銀行在初始確認時分類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衍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和套期業務中公允價值變動應計項目。
㈥投資收入
投資收益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確認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