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證實不符,抵押權形同虛設。
從貸款發放的有關材料看,貸款手續基本是完備的,抵押物權屬證明包括林權證、土地使用證都做到了“兩證”齊全。但是,檢查中發現,林權證所記載的面積是根據林農承包的荒山面積確定的,這裏姑且不論林農承包的土地或荒山面積是否真實,僅就林權證記載的所謂造林面積多少畝而論,其中所造林木是否都成活、貸前有無發生間伐或火災毀損等,這些變動情況在林權證上並無任何記載。 據調查了解,有的林地實際已間伐過兩三次甚至更多次,而憑這種證實不相符的“證明”發放貸款,抵押物價值可信度大打折扣。二是抵押折扣率千篇壹律且呈偏高現象。
根據信貸員提供的貸前調查報告、貸款審批申報表、貸款抵押擔保合同書等檔案材料的檢查發現,各基層社對抵押物價值變現折扣率都統壹按照70%的標準執行。實際上,林木作為貸款抵押物,其種類、規格、價值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同壹品種的抵押物也存在很大差異。三是活林木變現根本不同於房屋等其他不動產。
除涉及砍伐指標外,林木砍伐費、下山搬運費、撫育費和稅金等不僅名目繁多,而且支出金額大、行市變化快。此外,如果抵押物尚存在數量、面積不實的話,統壹使用70%的折扣率不僅不合理,而且計算出的抵押額勢必存在高估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