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勞動保障相關的法律框架已經越來越完善,但是對於雇傭關系,很多人總是認為是“公司給員工飯吃”而不是“平等的買賣關系”。在這件事情上,我們也可以通過很多企業的內部宣傳口號看出來。比如“選擇大於努力”、“沒有平臺妳什麽都不是”。
總之,類似的內部宣傳比較常見。壹般來說,只要公司運營良好,員工福利健全,人們真的會被類似的敘事所感染,願意承認這個邏輯。但如果公司爛了,卻強迫員工相信這些所謂的公司信仰,自然會招來反感。
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作為職能部門,也應該積極介入調查,及時對違反勞動法的企業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