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協商約定爭議解決的管轄。但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中,雙方可能對管轄權作出不同的約定,造成管轄權沖突。壹般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管轄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管轄為準。這是因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為解決房屋交付和質量問題,買受人往往需要就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實行管轄更為合理。
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註意明確並妥善處理管轄協議,以減少可能發生的糾紛。因此,建議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時明確約定管轄,並盡可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