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申請傷殘等級鑒定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後十五日內向鑒定機關申請傷殘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壹個人的殘疾程度,根據殘疾的嚴重程度來判斷。壹般來說,殘疾等級分為壹到十級,第壹級為最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功能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