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體制上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應該屬於“壹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集中在中央,由中央設立的金融主管部門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和市場,人民銀行、審計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銀行業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施集中統壹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負責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壹監管。
擴展數據: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漸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準金融機構,如集合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子公司或銀行控股公司開展的準銀行業務。
當今,壹個國家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以被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
監督金融機構的設立;監督金融機構的資產和負債;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準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監督會計結算;外匯和外債的監管;監督黃金的生產、進口、加工和銷售活動;證券業的監管;保險業的監管;信托業的監管;監管黃金投資、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
百度百科-金融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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