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擔保法》第五十三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由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物權所在地或者依照物權法等法律規定擔保物權登記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5.《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決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