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貸款審查。銀行受理貸款申請後,會對貸款的可行性進行全面審查,包括填寫借款人基本信息登記簿,或個人貸款基本信息登記簿和借款人財務統計分析表。
3.貸款審批。對經審查評估符合貸款條件的貸款申請,按照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作出貸款決定,並辦理貸款審批手續。
4.簽訂貸款合同。對已審批的貸款,借款雙方應根據《借款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5.貸款發放。根據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生產經營建設的合理資金需求,辦理貸款手續。
6.建立貸款登記簿。
7.建立貸款檔案。按借款人要求,檔案應記錄借款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貸款發放、信貸制裁、貸款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等內容。
8.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發放後,監督檢查借款人執行貸款政策和貸款合同的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政策和違約行為。
9.按期收回貸款。應堅持按照借款雙方約定的貸款期限收回貸款。貸款到期前,書面通知借款人準備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期還款的,可在到期前申請延期還款,經銀行審查批準後,在約定期限內收回。
10.異常占用貸款的處置。既要進行監測和評估,又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