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嫌疑車輛調查。主要是核對發動機和車架號是否鑿改,是否與原檔案相符,是否盜搶機動車等。
2、開具二手車交易發票。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邊(出)境領(銷)牌通知書》,轉出及轉入人(單位)的身份證明、與本車輛有關的證件。
3、回收舊車牌照,發放臨時牌照。
4、機動車所有人或代理人領取機動車檔案,可以通過郵件方式寄達。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修改動車登記規定決定》
第十八條 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壹)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壹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移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