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產或者票證,應當由被執行人當面交付,或者由被執行人轉交,由收貨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轉移,由收貨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予以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 *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由院長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