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的收入;
(三)貸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和流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