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方法、基於內部評級(IRB)的方法、公司、銀行和主權的風險暴露、零售風險暴露、專業貸款、股權暴露、IRB方法的實施問題、證券化和運營風險。
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
其中包括: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據美聯社報道,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於2013年10月6日頒布了《巴塞爾協議III》中的“流動性覆蓋率”規則。分析人士認為,相關規則遠沒有預期的嚴格,全面實施時間延長了4年,至2019。
發布“流動性覆蓋率”是為了防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重演。新規要求,未來的金融機構必須持有足夠的現金和可以輕易變現的資產,才能度過30天的短期危機。
2013,65438+10月6日公布的新規要求銀行將更廣泛的流動性資產納入緩沖範圍,包括部分股票和優質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與此前披露的草案相比,新規還調整了計算方法,大幅降低了金融機構必須持有的流動性緩沖資產規模。
《金融時報》評論稱,新規遠比兩年前公布的草案寬松,全球銀行業的遊說導致“流動性覆蓋率”標準最終下降。銀行業認為,原草案將銀行和主權債務捆綁得過於緊密,限制了銀行業向實體經濟放貸的能力。
英國廣播公司經濟事務分析師羅伯特·皮斯頓(Robert peaston)指出,新規最引人註目的地方在於,銀行未來將首次能夠把公司債券、股票和優質可交易證券算作“流動資產”。這令人驚訝,因為恰恰是與抵押貸款相關的證券失去了“流動性”,最終引爆了金融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