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登記證書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屬於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並補發、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登記證書生效前已經登記的機動車未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但是,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管所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提交身份證明。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查驗機動車識別代碼拓印膜,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擴展數據: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二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抵押登記;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註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申請抵押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與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提交的證件、憑證進行審核,並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批註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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