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壹)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1)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2)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3)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壹款第(1)項或者第(2)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二)《減免稅貨物抵押貸款手續證明申請表》;
(三)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