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地方對企業支付給個的利息支出規定是不能稅前扣除的,如《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2008年涉稅業務之壹的通知》(大地稅函[2008]36號)第壹款第二條“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處理問題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壹律不得稅前扣除。各基層局不得為貸款個人代開發票” 。
有的地方對企業支付給個的利息支出規定是可以按壹定條件稅前扣除的,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9]9號)第壹條“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非金融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準予扣除”。
從實際來考慮,企業支付給個人借款利息到稅務局開票也是不太現實的,因為開票的項目裏面很難妳填壹個“個人資金占用利息支出” 或其他的什麽名目。企業至多也就開壹張現金支票給對方(當然,企業得為其支付給個人的利息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叫個人寫個收據、簽個字、按個手印之類的。
有關這個問題,不以上述分析定論,具體事宜妳還是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