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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相互提供擔保發生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問: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發生的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什麽是與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業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72號)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其中,?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擔保。  另外,根據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之間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相互提供的貸款擔保,與企業的融資活動密切相關,因此,簽訂貸款互保合同的壹方(擔保企業)為另壹方(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應認為與其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  文件還規定上述擔保企業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因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所發生的損失,在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之內(含)的部分,可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超過被擔保企業為擔保企業所提供的貸款擔保總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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