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電動車罰款50元的行為包括:未按規定辦理登記、註銷登記、未懸掛非機動車號牌、故意阻攔、汙損非機動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使用其他非機動車號牌、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帽、非法載客等。駕駛人應當在受到交通違章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到交通管理部門繳納罰款,超過將每天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
電動車的不良記錄不會被記錄在駕駛人的個人檔案中,這是輕微的行政處罰,不會有任何記錄。但是無論是否記入個人檔案,都要按照規定處及時繳納罰款或接受其他處罰。壹味逃避責任所形成的社會風氣也是不好的,自己的錯誤必須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