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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的管轄

法律解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根據上述規定,犯罪地、犯罪結果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詐騙案件的結果是指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物的地點。因此,除了詐騙發生地、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物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其他地方的公安機關不能對詐騙立案。但是,任何公民的查獲、檢舉、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發現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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